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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特殊买卖合同的

2014-04-15 10:0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出卖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向投标人出售标的物,投标人编制标书参与竞买,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的特殊买卖形式。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作出了明确规定。 
  4.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考试命题点: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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