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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孳息的归属和买

2014-04-15 10:0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考试命题点: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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