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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行政诉讼的法院

2014-04-21 11:1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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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侵权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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