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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行政诉讼的审理

2014-04-21 11:1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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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判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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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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