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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工程建设标准的

2014-04-18 08:3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编辑推荐:2014一建工程法规命题点汇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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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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