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一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民事诉讼证据的

一建《工程法规》考试命题点:民事诉讼证据的

2014-04-18 11:1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相关推荐:2014一建工程法规命题点汇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1.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的处理纠纷。

 
  2)证据保全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证据保全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 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①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③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①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a.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b.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c.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d.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④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⑤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莎莎)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