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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39)

2014-07-15 16:0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为的,也右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5.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下)的,可以判决变更.

 

  6.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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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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