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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10)

2014-07-07 15: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士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科均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句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丁.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骗标不是串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l)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横,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了解)

 

  5.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

 

  订一个承包含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了解)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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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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