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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1)

2014-07-07 11:1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2.《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第2 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羊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位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5、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6、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7.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人死代理行为不终止)

 

  8.《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表见代理07、09、11(无权有效)了解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 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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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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