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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12)

2014-07-07 16:1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丁.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T.程项目上同时承担.1: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了解)

 

  2. 《建筑法》规定,建筑.T.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z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了解)

 

  4.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接订合同.就rp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含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6.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7.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T.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8.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

  ①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就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特色行为;

  ②已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

  ③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永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9. 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10. 1)被投诉举报和处理2)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建交流群:116261316 | 通关热线0371-87539837 | 在线咨询:17309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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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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