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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23)

2014-07-14 15:1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恨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3. 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

 

  4. 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丁.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理。

 

  7.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8. 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T.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予2λ。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交流群:116261316 | 通关热线0371-87539837 | 在线咨询:17309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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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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