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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33)

2014-07-15 11: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1)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2)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3)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4)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3. 单项丁.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j)5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 万元-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天

 

  4. 第11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士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即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士.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

 

  7.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峻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围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士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唆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9. 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10.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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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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