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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预习:仲裁制度(2)

2014-10-08 10:4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1)仲裁机构自己不能强制执行

  (2)国内: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涉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因素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2)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涉外仲裁类型

  (1)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

  (2)双方都是外国公司;

  (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涉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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