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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4)

2014-07-07 12:0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 耕) 地·、宅基地、向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09.11 考不得抵押)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0 考)

 

  2.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11 考)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10 考)

 

  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z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5.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前提是不履行)

 

  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 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腿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

 

  7. 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蛙、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8. 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9.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即:有合同违约,无合同侵权责任)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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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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