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24)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3.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 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逃命权)
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1)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2)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1)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2)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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