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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34)

2014-07-15 14:1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阳、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 ⑴.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丁.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⑵.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⑶.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贞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⑷.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盘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⑸. 因使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⑹.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 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4.①.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和民)②.建设士程行政纠纷(民和官)

 

  5.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再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就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向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H\ 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6.  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飞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7.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9.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郁诉讼法》压规定了协议管钳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友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问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节辅相专属管辖的规定.

 

  10.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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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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