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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6)

2014-07-07 15:3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士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5.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 年。

 

  6.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了解)

 

  7.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 年内

 

  8.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9. 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是违法行为)

 

  10. 第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建交流群:116261316 | 通关热线0371-87539837 | 在线咨询:17309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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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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