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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预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2014-10-08 10:5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

  (4)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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