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一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17)

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复习重点(17)

2014-07-08 09:3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 合同解除的解释为取消交易。

 

  3.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丁.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丁.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8.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9.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建交流群:116261316 | 通关热线0371-87539837 | 在线咨询:1730973906 

 

  编辑推荐:


  2014年《工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2014年《工程法规》新版考试大纲


  2014年一级建造师模拟试题每日一练 

 

 

(责任编辑:莎莎)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