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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法律体

2014-11-03 10:3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

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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