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法律体
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
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