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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考试《法规知识》预习讲义:土地所有

2014-10-11 10:2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①全民所有制(国有)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划分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对象 国有土地,新设的不得损害已设的用益物权
方式 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期限,有偿;应招标、拍卖竞价出让 划拨:严格限制,无偿,无期限
何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变动 流转 方式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要求 ①书面合同,不超期;②变更需登记;③房地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按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地役权

概念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设立 法律性质 当事人自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 应订立书面合同
生效时间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限制要求 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未经已设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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