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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延期开、核验和

2014-11-07 09:2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预习计划:第二阶段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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