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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造师考试、注(2)

2014-11-03 09:2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 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 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 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201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与职责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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