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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联合体投标的规

2014-11-11 08:5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本节知识点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中标的法定条件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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