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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造师的基本权

2014-11-07 10:0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预习计划:第二阶段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重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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