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造师的基本权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重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