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国家保护文物和
2013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011年1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2) 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3)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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