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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施工单位消防安

2015-01-13 09:2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1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除应当履行所有单位都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标志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设置。

(责任编辑: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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