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预习:粗集料
1. 沥青面层使用的粗集料包括碎石、破碎砾石、筛选砾石、钢渣、矿渣等,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使用筛选砾石和矿渣。粗集料必须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生产或施工单位自行加工。
2.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表面粗糙,质量应符合表1B412022-5的要求。当单一规格集料的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而按照集料配合比计算的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工程上允许使用。对受热易变质的集料,宜采用经拌和机烘干后的集料进行检验。
3.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应按“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的规定生产和使用。
4. 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彻底清除覆盖层及泥土夹层。生产碎石用的原石不得含有土块、杂物,集料成品不得堆放在泥土地上。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的表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磨光值的技术要求”。除S M A 、O G F C 路面外,允许在硬质粗集料中掺加部分较小粒径的磨光值达不到要求的粗集料,其最大掺加比例由磨光值试验确定。
6. 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符合“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磨光值的技术要求”,当使用不符要求的粗集料时,宜掺加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使用,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掺加改性沥青的措施,使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达到要求。掺加外加剂的剂量由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捡验确定。
7. 破碎砾石应采用粒径大于5 0 m m、含泥量不大于1 % 的砾石轧制,破碎砾石的破碎面应符合“粗集料对破碎面的要求”。
8. 筛选砾石仅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表面处治路面。
9. 经过破碎且存放期超过6 个月以上的钢渣可作为粗集料使用。除吸水率允许适当放宽外,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钢渣在使用前应进行活性检验,要求钢渣中的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大于3 % ,浸水膨胀率不大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