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预习:纤维稳定剂
1. 在沥青混合料中掺加的纤维稳定剂宜选用木质素纤维、矿物纤维等。木质纤维素的质量应符合表1B412022-8的要求。
2. 纤维应在250°C的干拌温度下不变质、不发脆,使用纤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身体健康。纤维必须在混合料拌和过程中能充分分散均匀。
3. 矿物纤维宜采用玄武岩等矿石制造,易影响环境及造成人体伤害的石棉纤维不宜直接使用。
4. 纤维应存放在室内或有棚盖的地方,松散纤维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潮,不结团。
5. 纤维稳定剂的掺加比例以沥青混合料总量的质量百分率计算,通常情况下用于SMA 路面的木质素纤维不宜低于0.3%,矿物纤维不宜低于0.4% ,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纤维用量。纤维掺加量的允许误差宜不超过± 5 % 。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