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预习:高强度混凝土
1.配制用的材料要求
(1)配制用的细骨料宜使用级配良好的中砂,细度模数不小于2.6,含泥量应小于2%。
(2)配制用的粗骨料应使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碎石,骨料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高50%以上,含泥量应小于1% ,针片状颗粒含量应小于5% ,骨料的最大粒径宜小于25mm。
(3)配制高强度混凝土必须使用高效减水剂,并根据不同的要求辅以助剂配制,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性能必须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有关规定。配制时宜外掺的混合材料为磨细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沸石硅粉。
2. 配合比要求
(1)高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有关的规定。当无可靠的强度统计数据及标准差数值时,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平均值)对于C50〜C60应不低于强度等级的1.1 5倍,对于C70〜C80应不低于强度等级值的1.12 倍。
(2)所用水胶比(水与胶结料的重量比,后者包括水泥及矿物掺合料的重量)宜控制在0.24〜0.38的范围内。
(3)所用水泥重量不宜超过500kg/m3,水泥与掺合料的总量不超过550〜600kg/m3。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结料重量的30%,沸石粉不宜超过10%,硅粉不宜超过8% 〜10%。掺合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经试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确定。
(4)混凝土的砂率宜控制在28 %〜3 4 %的范围内。
(5)高效减水剂的掺量宜为胶结料的0.5 %〜1.8% 。
3.施工技术要求
(1)高强度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除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配料数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中预制场或集中搅拌站拌制的规定。
•配制高强度混凝土必须准确控制用水量,砂石中的含水量应仔细测定后从用水量中扣除。除事先规定的部分用水可留在现场补加外,严禁在材料出机后再加水。
•高效减水剂宜采用后掺法,如制成溶液加入,应在用水量中扣除这部分溶液用水。加入减水剂后,混凝土拌和料在搅拌机中继续搅拌的时间,当用粉剂时不得少于60s,当用溶液时不得少于30s。
(2)拌制高强度混凝土必须使用强制式搅拌机,宜采用二次投料法拌制。
(3)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如因故必须间断时,其间断时间应小于前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或能重塑时间。允许间断时间应经试验确定。若超过允许间断时间,须采取保证质量的措施或按工作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