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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预习: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法律依据

2015-07-03 14:2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 8 )爆破工程;

  (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 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责任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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