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预习: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除了要满足上面提到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一般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2 .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且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与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3. 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 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 B 6722—2011的有关规定。
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 1 )独头巷道不得少于200 m ;
( 2 )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 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 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 ) 时,不少于500 m。
5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7 .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炮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5s后方可引爆。
8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査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旁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9 .当发现有“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保安全。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等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l m。
11.采用导火索爆破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导火索不得短于1. 2 m ; —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导火索根数不宜超过5 根。
12.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和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个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 (软岩为20 m ),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人危险区。
13.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许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人员通行。
14.在任何情况下,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 0 m以外;有轨机动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装炸药的车辆必须有3个空车厢隔开。
15.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护送,并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汽车运送时,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带盖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1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