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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项目管理》考试复习重点:竣工质量验收

2014-04-23 08:5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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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有: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见表4—23。

   

  
  
  
  四、竣工验收备案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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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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