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项目管理》考试复习重点: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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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1)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根据我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8)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
(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l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O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万元以上lO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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