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项目管理》考试复习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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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监督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政府监督的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政府对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Ⅰ、受理质量监督申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Ⅱ、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证书、手续等,具体内容主要有:
1.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5.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2.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以及审批手续;
Ⅲ、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
(一)常规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其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月安排监督检查。
(二)主要部位验收监督
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结构主要部位(如桩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除进行常规检查外,应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质量问题查处
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Ⅳ、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主要是按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一)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
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情况。
(二)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对竣工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验收组织与方法、验收过程等进行监督。
(三)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四)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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