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预习:索赔的依据(2)
(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a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如购销过程中封存的样品,被损坏的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所提供的证词,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视听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5)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承认犯罪并交代犯罪事实的陈述或否认犯罪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申诉。被害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门性的书面鉴定意见,如损伤鉴定、痕迹鉴定、质量责任鉴定等。
(7)勘验、检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
等进行勘察、试验、实验或检查的文字记载。这项证据也具有专门性。
(三)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有以下多种类型: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7)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
(8)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9)施工日记、备忘录等;
(10)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11)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2)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13)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4)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5)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6)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7)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18)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9)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四)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
(2)及时性;
(3)全面性;
(4)关联性;
(5)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