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建筑工程》考前预测卷(三)(4)
三、案例分析题(共5题,(一)、(二)、(三)题各20分,(四)、(五)题各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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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建筑工程,甲施工单位选择乙施工单位分包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乙施工单位开挖土方时,因雨季下雨导致现场停工3d,在后续施工中,乙施工单位挖断了一处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煤气管道,因抢修导致现场停工7d。为此,甲施工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延期10d和费用补偿2万元(合同约定,窝工综合补偿2000元/d)的请求。
事件2:为赶工期,甲施工单位调整了土方开挖方案,并按约定程序进行了调整,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乙施工单位未按调整后的土方开挖方案施工并造成围护结构变形超限,立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乙施工单位未执行指令仍继续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报告了有关主管部门,后因围护结构变形过大引发了基坑局部坍塌事故。
事件3:甲施工单位凭施工经验,未经安全验算就编制了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同时,就开始搭设高大模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由项目总工程师兼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为便于管理,将施工人员的集体宿舍安排在本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地下车库内。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挖断煤气管道事故的责任方,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各多少?说明理由。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析事件2中甲、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局部坍塌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做法有哪些不妥,写出正确的做法。
4.指出事件4中甲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事件1中挖断煤气管道事故的责任方为建设单位。
理由: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图,其中应包含煤气管道走向埋深位置图。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延期为7d。
理由:雨期下雨停工3d不予批准延期,只批准因抢修导致现场停工7d的工期延期。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费用补偿为14000元。
理由:费用补偿=7×2000元=14000元。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事件2中甲、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局部坍塌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及理由如下。
(1)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由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甲施工单位属于总承包单位,乙施工单位属于分包单位,他们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
理由: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的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甲施工单位凭施工经验,未经安全验算编制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做法:应认真编制方案,且有详细的安全验算书。
(2)不妥之处:专项施工方案仅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不妥之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评审。
正确做法:应由甲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4)不妥之处:甲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报批的同时开始搭设高大模板。
正确做法:按照合同的规定的管理程序,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以实施。
(5)不妥之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项目总工程师兼任。
正确做法:应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事件4中甲施工单位的做法,不妥。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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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
事件2: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
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3: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4: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通用条款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
(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