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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考试大纲解析3.1(3)

2013-06-13 09:2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一、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
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特
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l5d内做出
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
过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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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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