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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基坑(槽)施工

2015-02-09 13:3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土方开挖之前要根据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开挖方案和支护方案,深基坑弈土层条件复杂的工程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支护的专项设计。

(2)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 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编制专项方案且进行专家论证的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还需进行专家论证。

(4)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

(二)基坑(槽)开挖前的勘察内容

(1)详尽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认真查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如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热力等管线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状、位置和运行状况。

(3)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围建(构)筑物的状况。

(4)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围道路交通状况。

(5)充分了解周围施工条件。

(三)基坑(槽)土方开挖与回填安全技术措施

(1)基坑(槽)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

(2)土方开挖不得在危岩、孤石的下边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建筑物的下面进行。施工中在基坑周边应设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或渗入坑内,以免发生边坡塌方。

(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在坑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坑边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l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4)基坑(槽)开挖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放坡。施工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支撑或放坡,并密切注意支撑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同时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当采取不放坡开挖时,应设置临时支护,各种支护应根据土质及基坑深度经计算确定。

(5)采用机械多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挖土机离边坡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机事故。

(6)在有支撑的基坑(槽)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土。在坑槽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结构。

(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在进行基坑(槽)和管沟回填土时,其下方不得有人,所使用的打夯机等要检查电器线路,防止漏电、触电,停机时要切断电源。

(9)在拆除护壁支撑时,应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护壁支撑时,必须先安装新的,再拆除旧的。

(四)基坑开挖的监控

(1)基坑开挖前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基坑工程的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监测和周围环境的监测。重点是做好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五)地下水控制

(1)为保证基坑开挖安全,在支护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的设施和施工。

(2)地下水控制方法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可单独或组合使用。

(3)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 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如果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 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六) 基坑施工的安全应急措施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 一旦出现了渗水或漏水, 应根据水量大小, 采用坑底设沟排水、引流修补、密实混凝土封堵、压密注浆、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2)如果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时, 应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做好位移监测,掌握发展趋势。如果位移持续发展,超过设计值较多时,则应采用水泥土墙背后卸载、加快垫层施工及加大垫层厚度和加设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3)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值时, 应采取加设支撑或锚杆、支护墙背卸土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深层滑动时,应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也可以加厚垫层,形成下部水平支撑。

(4)如果支撑式支护结构发生墙背土体沉陷, 应采取增设坑外回灌井、进行坑底加固、垫层随挖随浇、加厚垫层或采用配筋垫层、设置坑底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5)对于轻微的流沙现象,在基坑开挖后可采用加快垫层浇筑或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沙。对于较严重的流沙,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进行处理。

(6)如果发生管涌,可以在支护墙前再打设一排钢板桩,在钢板桩与支护墙间进行注浆。

(7)对邻近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以采用回灌井、跟踪注浆等方法。对于沉降很大,而压密注浆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础是钢筋混凝土的,则可以考虑采用静力锚杆压桩的方法进行处理。

(8)对于基坑周围管线保护的应急措施一般包括增设回灌井、打设封闭桩或管线架空等方法。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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