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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施工招标的主要

2015-03-12 15:0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第2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起实行。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3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2月1日期实行。上述法律以及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相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釆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按照国I家有关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 :、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曰起算。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d。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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