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建筑工程施工主
(一)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要求
(1)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现场施工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卫生保健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要求
(1)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品。防护用具、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4)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5)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费用,应锥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三)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