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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施工合同的履行

2015-03-12 16:3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基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是指工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发包方、承包方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工程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安全、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由于对合同知识缺乏、理解的欠缺、疏忽、设计变更、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存在部分内容没有约定。由于合同内容的缺失,造成施工合同生效后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难度,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对于生效后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协议补充

对于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内容的缺失,给合同执行带来极大困难,或造成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能够正确及时地履行,首先应基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等当事人的意愿,发包方、承包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通过该协议对原来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予以补充或者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补充协议应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中未能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结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其他条款)加以确定。也可按照在同样交易中通常或者习惯采用的交易习惯进行合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条件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

对于施工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y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条件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订立施工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条件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履行合同工期应进行明确,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必要准备时间” 一般应参照工期定额、工程实际情况和相类似工程项目案例进行确定,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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