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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建筑工程施工合

2015-03-12 17:0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习惯,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索赔和反索赔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工程管理行为。反索赔的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反索赔的主要内容:

1)延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设计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运营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该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等因素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例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3)除上述反索赔内容外,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例如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造成场外路面的破坏、绿化的破坏或工程施工中运输混凝土构件时,承包方将发包方的围墙撞击造成倒塌等,发包方均可以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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