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考试大纲解析1.4(15)(2)
消防工程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1)施工单位经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消防工程业 务。 (2)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事消防施工所 必需的技术装备;有专业从事消防施工的队伍及具备相关专业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给水 排水、暖通、电气、自动控制等专业对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相应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要经 消防专业考试并合格;有承担消防施工业务的技术能力和业绩;专门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应设立专 职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相应数量的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3)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消防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 包给他人,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经查明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对因违法施工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与参与违法施工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考试教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考试大纲 2013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教材对比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