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市政工程》必看考点:工程量清单计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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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应用
1.投标阶段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必须明确清单项目的设置情况,除明确说明各个清单项目的名称,还应阐释各个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工程内容,以保证清单项目设置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没有遗漏,也没有重叠。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这也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与定额招标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
(3)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是附属于项目设置和工程量计算的,为投标报价提供一个合适的计价平台,投标人可根据表格之间的逻辑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完成分部组合计价的过程。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d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5)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实施阶段
(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6)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8)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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