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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精选知识点(27)

2014-05-26 15:1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事故预防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分项工程(工序)控制

 

  (1)施工管理人员在每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3)分项工程(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

 

  2.特殊过程控制

 

  (1)对工程施工项目质量计划规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

 

  (3)不太成熟的工艺或缺少经验的工序应安排试验,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进行首件(段)验收。

 

  (4)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应经项目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3.不合格产品控制

 

  (1)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或分项工程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产品,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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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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