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预习:工程竣工备案的
一、竣工验收备案基本规定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于2009年10月19日颁布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E2000-1142号)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执行。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详见1K420191),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
(2)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3里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一)基建文件
(1)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审定设计批复文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4)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质量报告
(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认可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2)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预验收文件。
(四)质量验收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市政公用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其他文件
(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移交证书;
(3)备案机关认可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