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预习: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一)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级,按表1F411022-5确定。
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3.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大坝按表1F411022-5规定为2 级、3 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1F411022-6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水电枢纽工程2级土石坝坝高超过100m、混凝土坝或浆砌石坝坝髙超过150m,3级土石坝坝高超过80m、混凝土坝或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20m时,大坝的级别相应提高1级,洪水标准相应提高,但抗震设计标准不提高。
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二) 堤防工程级别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2013规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1F411022-7确定。
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其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中的最高级别确定。
(三)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按表1F411022-8确定。
2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1F411022-8指标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照其中最高辑别确定。但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 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