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预习:水利水电工程洪水标准
(一) 一般规定
1.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2.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确定。
3.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两类分别确定。
4. 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 0 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5. 江河采取梯级幵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二)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按表1F411022-9确定。
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 M F ) 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3. 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 M F ) 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4.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1F411022-10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设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晌工程运行。
5.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三)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 平原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按表1F411022-11确定。
2. 潮汐河口和滨海地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按表1F411022-12确定。
(四)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1F411022-13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