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建工程预习知识点:砌筑砂浆
(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6)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责任编辑:·静)